撰稿:admin 2022年06月06日 浏览 598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学院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外国语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院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协议或契约。
第三条 学院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院利益。
第四条 学院合同管理工作遵循统一指导监督、分级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 为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联席会成员、院务委员及法务专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学院合同管理办公室,挂靠党总支办公室、行政办公室。
第六条 法务专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对学院各类合同、协议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建议;
(二) 及时关注各级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动态;
(三) 为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
第七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 作为学院的合同统一管理机构,负责学院各类合同要素的初审、合同副本或扫描件的保管、合同登记管理、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以及协调学院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学院合同等工作;
(二) 负责起草学院合同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和规定,并组织实施,解释、修订合同工作管理办法,及时完善学院合同管理制度,根据需要组织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三)参与学院重大合同的起草、会审和签订等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一节 合同的立项与起草
第八条 业务归口部门是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执行主体,具体负责实施合同的立项和订立过程中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合同订立前,业务归口部门应从维护学院权益角度出发,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九条 业务归口部门在合同立项和谈判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条 立项后,由业务归口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学院已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尽可能使用学院合同示范文本,并根据需要对合同内容予以充实和完善。起草时应积极维护学院权益,确保合同条款最大限度的实现学院权益。
第十一条 业务归口部门起草合同文本前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应邀请学院法务专员参加。
第二节 合同的审批与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院内报审流程如下:
业务归口部门须先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合同主要内容,确认可以上报后,交由合同管理办公室进行合同要素初审。初审通过后,由主管院领导上报至党政联席会或院务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业务归口部门持承办人声明(见附件)、合同审议会议纪要、拟上报合同交由合同管理办公室或院内其他对口部门上报至大学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的,起草部门应根据修改建议,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并报送复查。
第十四条 所有合同签署后,均须报送合同正本一份至大学党校办,同时将合同副本一份或扫描件交至学院合同管理办公室进行保存备案。
第十五条 业务归口部门应确保合同内容完整、真实,双方协商一致;清楚合同的履行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条款;确保对方当事人名称(姓名)与签章一致;合同不存在关联交易(如存在,需附书面说明)。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业务归口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跟踪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同时将有关资料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负责实施该合同的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妥善地处理、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需要签章确认的,应报请学院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业务归口部门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需要续签的,必须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再续签,必要时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合同纠纷,业务归口部门应从合同纠纷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提出纠纷的处理意见,报学院合同管理办公室和主管领导。
第二十三条 须经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由学院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具体方案,并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涉及的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学院处理合同纠纷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他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三)业务归口部门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等,以致被骗的;
(四)合同会审部门、管理部门、归口部门和有关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未经合同管理部门确认,擅自给对方签收单据,或者私自补签单据的;
(六)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七)在学院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二十六条 未经审核及授权,擅自以学校或学院名义签订合同的部门或者个人,应对该合同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院利益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作为学院对外开展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其内容涉及学院秘密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合同秘密。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对学院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院2022年1月12日院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