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学院校级评优提名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撰稿:admin   2015年12月07日   浏览 3647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手册》、《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综合评估实施细则》、《北京外国语大学奖学金评定条例》及《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评优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际商学院全日制统招本科学生均可根据规定参加相应之评优提名。提名工作,在每学年综合评估排名及奖学金评定结束之后进行。

 

 

一、       “三好学生”的提名

 

第三条 名额分配 总人数不超过《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评优工作条例》规定限额,即学校一等、二等及奖励力度大于二等且无助困性质的其他国家或社会奖学金名额总合之50%。

 

第四条 提名范围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之奖学金申请者。

 

第五条 提名方式 各班通过推选或投票方式产生2名人选,年级总名额余数部分由学院提名。班级提名工作由担任学生代表的班委或班长负责实施。

 

 

二、       “优秀学生干部”的提名

 

第六条 名额分配 总人数为学生干部总数之10%。

 

第七条 提名范围 学生干部分在学校任职与在学院内任职两类。后者包括但不超过如下范围:班委、年级长,团学联主席团成员、团总支委员、学生会部长(主编)、副部长(主席团助理、部委、副主编),党支部干部。

 

第八条 提名方式 在学校任职的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负责提名。在学院内任职的学生干部由学院按照10%的比例进行提名。

 

 

三、       “社会工作奖”的提名

 

第九条 名额分配 总人数为学生总数之5%。

 

第十条 提名范围 工作满一年之学生干部或在社会工作中积极主动、有突出贡献之非干部学生。

 

第十一条 提名方式 各班通过推选或投票方式产生1名人选,各年级总名额余数部分由学院提名。班级提名由担任学生代表的班委负责实施。

 

 

 

四、附则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之三项奖励均须由个人向学生事务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须注明学习状况,综合排名情况及社会工作情况,并承诺配合学校做好如表彰、宣传等校级评优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书需按时提交至学生事务办公室,逾期或未提交书面申请者视同放弃获提名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人前一学年的学习成绩不得出现不及格现象。

 

第十五条 评优提名实行择优、公平、均衡的原则。

 

第十六条 班级提名如以投票方式进行,须对申请人按得票数降序排列,如票数相等,则按综合评估—智育平均分—体育分顺序确定先后。

 

第十七条 “三好学生”可分别与“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奖”重复提名,后两者不可同时重复提名。未获第三条规定之奖项的“三好学生”申请人,将不予提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