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校本科生违反教学纪律达到开除学籍(退学)的处理规定

撰稿:admin   2015年09月30日   浏览 3706

一、关于开除学籍(退学)事宜的决定机构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该规定明确指出校长会议分为两种:1、校长办公会;2、经由校长授权或委托(或经校长授权或委托已形成决议或管理制度),由主管校长或其他校长及相关部门就解决特定事项而召开的会议。

据此,我校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或退学处理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二、对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程序

1.由学生所在院系提供第一手违纪违规依据,并向教务处提供院系处理意向和处理依据报告。

2.教务处在了解事实基础上,根据学校及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事实确认,并签署确认意见。

3.教务处将签署意见的材料复印两份,一份留存教务处,一份反馈院系。原件转学生处。

4.学生处按规定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5.学生处执行党政联席会决定,予以执行处理。

6.学生处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及家长,并由学生或家长签收,同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反馈教务处和学生所在院系。

三、对退学处理学生的处理程序

1.由学生所在院系提供第一手违纪违规依据,并向教务处提供院系处理意向和处理依据报告。

2.教务处在了解事实基础上,根据学校及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事实确认,并签署确认意见。

3.教务处按规定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4.教务处执行党政联席会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处和学生所在院系。

5.院系转达教务处书面通知到学生本人及家长,并由学生或家长签收。

 

本规定于2009年4月7日校党政联席会通过执行。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务处

200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