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撰稿:admin   2015年09月30日   浏览 6170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保障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校修业期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成绩合格,经审核已取得毕业资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学士学位论文合格。

4.英语专业四年级学生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八级水平测试,成绩及格(含及格)以上。

5.西班牙语专业四年级学生参加全国专业西班牙语八级水平测试,成绩及格(含及格)以上。

6.德语专业四年级学生参加全国德语专业八级水平测试,成绩及格(含及格)以上。

第三条 修业期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累计补考课程超过5门(含5门)者;

2.在校期间累计留级两次者;

3.在校期间累计试读两次者;

4.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学籍处分者;

5.成绩未达到论文撰写资格要求者(见《北京外国语大学学士学位论文工作条例》)。

第四条 凡属于第三条所列原因不授予学士学位、于毕业当年未授予学士学位者,以后不予补授。

第五条 凡因以下原因于毕业当年未授予学士学位者,如果毕业(或结业)后一年内经过下列相应努力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可以补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中的授予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

1.因论文不合格的,修改论文或重新撰写论文,并参加答辩,论文合格;

2.累计不及格课程未达到5门,但有课程清考仍未及格或无法在修业年限内安排补考的,课程补考及格;

3.毕业考试不合格的,经补考合格;

4.英语、德语、西班牙语专业学生因参加全国专业八级水平测试成绩不及格,第二次参加测试成绩达到及格。

第六条 学士学位审核程序:

1.院系学位委员会依据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论文、外语水平、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本科毕业生名单,并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学士学位申请名单》;

2.院系学位委员会根据优秀毕业论文评选条件,提出获“优秀毕业论文”的本科生名单,并填报《北京外国语大学优秀毕业论文申请表》;

3.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本科毕业生名单和获“优秀毕业论文”的本科毕业生名单。对被评选为“优秀毕业论文”的学生,学校授予《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优秀毕业论文证书》。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于2009年3月20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执行。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务处

200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