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admin 2015年09月30日 浏览 3728 次
考场规则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入场,按旷考处理(以零分记,并不给补考机会)。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二、学生进入考场必须带学生证(或其它带本人照片的证件),入座后自觉地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三、学生进入考场要按指定的座位就坐(对号、单行或隔行),考试中间一律不得擅自离座,学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凡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扰乱考场纪律者,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四、凡未经监考教师事先允许的有关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纸张等,一律不准带进考场,课桌上只准放置文具和教师指定要用的东西。如有带入,须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到指定地点。考试开始后如发现这些物品仍放在学生的口袋里、课桌上、抽屉里或座位上,将按《北京外国语大学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予以处罚。
五、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相互谈话、左顾右盼、互借文具等。只允许对试题字迹不清向监考教师询问。
六、学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吃东西,考卷不得带出场外,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走动和议论。
七、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考试终了学生应立即停笔交卷,不按时交卷者监考人员有权收回试卷,并在试卷上标注,该科考试成绩扣减20分。
八、学生一般不得请假缺考,确实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须严格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考以零分记,并不给补考机会。
九、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中间凡有代考、夹带、传递、抄袭、暗示、交头接耳或偷看他人试卷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收回试卷,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由考生签名确认后,令其退出考场。
十、此规定自2004年5月开始执行。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考试纪律,保障公平竞争,保证考试成绩的真实性,树立优良的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过程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违反考场纪律: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3.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
4.将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或有其他异常行为,试图偷看或者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5.不按考试要求,擅自分拆考卷者;
6.考试结束仍不停止书写或不按时交卷;
7.参加考试,不交试题或答卷;
8.其他扰乱考场秩序和违反考试规程的行为。
第三条 考试过程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违反考场纪律:
1.有第二条中任何一种行为且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拒不改正的;
2.有第二条中任何一种行为,经提醒或警告后重犯的;
3.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保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张等物品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4.将手机、电子词典等通讯设备或电子设备放在考试座位附近;
5.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卷;
6.其他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和违反考试规程的行为。
第四条 考试过程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
1.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或其它载体中信息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2.传递、接收或擅自拿取他人答卷、草稿纸、纸条者;
3.在桌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4.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受有关答题内容者;
5.利用各类电子储存器或各种通讯工具,在考试时查看或接收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6.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者;
7.偷换试卷或本人试卷写他人姓名或代号;
8.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者;
9.协同作弊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的;
10.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考试前或考试后作弊:
1.盗取或者试图盗取学校内考试试卷且有实际行为的;
2.考试结束后,单独或者串通有关人员采用各种手段涂改、更换试卷,修改、伪造考试成绩的。
第六条 处分规定
1.具有第二条任何一种行为者,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及时予以纠正,对及时改正错误的初犯者,允许继续考试,考试成绩有效。
2.具有第三条任何一种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3.具有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具有第四条第五款至第七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6.具有第四条第八款或第五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具有第四条第九款或第十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具有第三条至第五条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予正常补考。
第七条 处理程序
1.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监考教师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及时予以纠正。
2.对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考生,监考教师应当立即收回试卷,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由考生在试卷上签名确认后,监考教师责令其离开考场。
3.监考教师应将严重违纪和作弊考生的姓名、班级、考试课程、考试时间及严重违纪或作弊情形等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考试结束后,连同严重违纪或作弊试卷及相关材料交主考单位,由主考单位汇总后于当日报教务处。
4.考试前或考试后的作弊行为,由发现的教师或工作人员将相关材料及时报教务处。必要时由教务处请有关部门协助保留证据或者取证。
5.教务处通知考生所在院系核实清楚考生身份。
6.考生所在院系对考生违纪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会同学生处报相关主管校领导审批,做出处理决定。
7.处分决定应当书面做出,加盖学生处公章,并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
8.受处分学生不服从处分决定,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学生处提出申诉。学校学生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应作出复议决定。
第八条 监考教师违纪处理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有迟到、擅离考场、看书报刊物、纵容学生作弊、协助学生作弊、不按本规定查处学生违纪或作弊的行为,考生可以向教务处举报,经查证属实,由教务处按有关教师管理规定报请学校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务处
2004年5月14日